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江怡君 債務人 張麗卿
一、債務人江怡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怡君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麗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計算方式││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418,904元│103年11月28日│4.37%│103年12月28日│39/日(元)│││││││(1,418,904/100/365=39)│├──┼────────────┼───────────┼────────┼─────────┼───────────┤│002│560,958元│103年12月20日│4.37%│104年1月20日│15/日(元)│││││││(560,9584/100/3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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