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7號債權人大安國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惠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莊惠香現為大安國王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補正債務人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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