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良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O八年三月十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因被告蘇良民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於108年4月6日死亡,已與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未合,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於108年3月13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