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葉定遠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原告應補正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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