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清抱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清抱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