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載之有期徒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92年中某日起至94年4月│90年12月間某日起至94年│93年8月間某日起至93年│││15日止│4月15日止│10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4527號、│93年度毒偵字第4527號、│93年度偵字第16461號│││94年度毒偵字第940號、│94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1406號│第140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598號│94年度訴字第598號│95年度上訴字第696號││實├───┼───────────┼───────────┼───────────┤│審│判決日│94年8月8日│94年8月8日│95年4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最高法院││定├───┼───────────┼───────────┼───────────┤│判│案號│同上│同上│95年台上字第3715號││決├───┼───────────┼───────────┼───────────┤││確定日│94年9月12日│94年9月12日│95年7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要件││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不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