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張○○
送達代收人 邱皇錡 律師
被告 邱順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士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原告張○○
送達代收人 邱皇錡 律師
被告 邱順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