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98號原告 尤楷珺 被告 鍾坤呈 (原名 陳坤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04號、113年度金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法官呂宜臻
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