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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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詹志遠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父乙○○罹患失智症,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乙○○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不幸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證,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