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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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詹志遠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父乙○○罹患失智症,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乙○○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不幸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證,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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