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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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領取權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原告 郭孟煒
郭貝玟 郭詩芳 郭詩昌 郭玫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
呂昕昀 律師 沈孟賢 律師被告 郭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吳孟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領取權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