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04號原告 呂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學良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如計算書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計算書┌───┬───────┬───────────────┐│聲明│裁判費│核費標準│├───┼───────┼───────────────┤│第一項│新臺幣3,000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二項│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合計:新臺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