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金卿
陳姵蓁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上智
五崧 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