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盧賢祥
送達代收人 劉寶美 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 律師
楊偉奇 律師
被上訴人 林鈴芳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被上訴人 林桂芳
上4人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