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5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被告固因另案經檢察官於98年7月21日發佈通緝在案,有通緝書一紙附卷可稽,是其有逃匿之情形;然查,被告已於98年9月11日入監執行,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可見其逃匿之情形已經解除,自已無從再由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