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二、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每月支出子 郭宣辰 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釋明聲請人與郭宣辰之母 鄧麗君 對扶養郭宣辰扶養費用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六、聲請人所居住之桃園縣○○鄉○○路○○段○巷○○號房屋,現係由聲請人與何人所居住,水電、瓦斯、電信費負擔比例為何。
七、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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