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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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家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騰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政仁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61,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