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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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交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二、第4行「前因2次酒後駕車,依序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上開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仍不知悔改,再度3犯」之記載更正為「前因酒後駕車,經上開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仍不知悔改,再度2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查被告之累犯前案為相同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其再犯本案,顯然具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符合累犯加重之要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次酒後駕駛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7毫克,已達微醉之酒醉程度,仍駕駛重機車上路,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非輕,且本件已屬第2次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顯見其未因前次酒駕之裁罰而改正於酒後駕駛機動交通工具之行為,仍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認有加重懲處之必要;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斟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50號被告陳志明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號之4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明曾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3日以105年度原交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0月6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其仍於108年1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某地區某工地飲酒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乃於同日22時36分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復於同日22時36分許,行經堂南市○○區○○街○○號前時,因不勝酒力,且闖紅燈左轉,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2時53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t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2次酒後駕車,依序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上開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仍不知悔改,再度3犯本件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且測得吐氣測試酒精濃度數值甚高,顯見被告毫無悔改之意,完全漠視道路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於不顧,足認罰金刑已不足收刑罰之成效,爰請從重量處適當之刑罰,以資成擏。
三、依刑事訴訟法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檢察官莊立鈞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洪邵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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