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晟 譯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埕國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4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