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59號原告 陳萩菊
江麗玉 江武郎 江志祥 被告 江振崑
江振賢 江平 火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4,350元(計算式:27,900×《134.819+134.819+86.7137+48.1053》=11,284,3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子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