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4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2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徐志宏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