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191號聲請人 陳聰成 相對人 陳林阿敏 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109年10月16日為本案之請求(109年度家繼訴第92號),因相對人罹患失智症,情況急迫,實有暫時處分之必要。爰聲明:㈠保存/護相對人財產行為。㈡受理中之案件請求,具體實現。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係以法院已受理者為家事非訟事件部分,始有該條之適用。
三、查聲請人兩造間因分割遺產涉訟一節,固有本院之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陳,其聲請本件暫時處分之事由係就前開本案中分割遺產事件既屬家事訴訟事件,而非家事非訟事件,即與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得聲請暫時處分之要件不符,而無該條之適用,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