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告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被告 廖陳美足
廖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