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 林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英桂慈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