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而於民國96年5月17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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