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上易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易字第102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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