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九0八、一五一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乙○○○已於本件繫屬後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成立調解,有臺中縣大肚鄉調解委員會九十六年刑調字第一二三號調解書一份附卷可稽,調解書上記載告訴人自調解成立之日起同意撤回本案件刑事告訴(不得異議),且該調解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核定,有本院調閱九十六年度沙核字第一四三三號卷宗查核無訛,參諸上開說明,視為於調解成立時告訴人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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