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紫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臺中市○○路○段○○號溪堤皇家KTV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贏」、「無情巷」、「天知地知」、「胭脂人生」等十首歌曲,係經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分別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或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非經美華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公開演出;另如附表二所示之「問天」、「舊情也綿綿」、「老情歌」、「坐檯小姐」、「期待再相會」等十四首歌曲伴唱影片,係經美華公司分別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或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非經美華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公開上映。竟基於重製、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四年間某日起,在前址KTV內,擅自將上揭歌曲、影片,重製於該店之VOD(VideoOnDemand)伴唱機內,供不特定之顧客點取以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嗣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VOD電腦伴唱機一台、點歌簿二本、遙控器一個等物。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等二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美華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