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芳䄽即 許文顯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晉源 即許文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40,160元,及其中新臺幣633,468元,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