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3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郁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蔡郁男(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於民國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廢除連續犯後,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避免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否則即有違公正公平及比例原則,此亦有各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可資參考。又預防重罪施以重刑,預防微罪科處輕刑,方合乎比例原則及公平,而目前法院於施用毒品、搶奪、竊盜等輕罪定應執行刑卻與販賣一、二級毒品相差無幾,令人難以信服,而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法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以各宣告刑為基礎,於上開罪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5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又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編號1至3號部分已定執行刑為1年6月、編號4部分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5部分為有期徒刑2月、編號6部分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2月,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亦已再減去有期徒刑4月,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經核亦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所定應執行刑並無過苛過重之情事,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
㈡按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查抗告人所犯附表各罪,各該犯罪應非偶發性,而以其該各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原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尚符合實現刑罰公平性及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至抗告人所引其他案例定應執行刑之狀況,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蔡郁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3日│107年7月13日│107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46號│偵字第3330號等│偵字第3330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埔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實││127號│209號│209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7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埔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決││127號│209號│2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9月18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17號│執字第2789號│執字第2789號││├────────┴────────┴────────┤││(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6日│107年7月8日│107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南投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023號│偵字第4070號│毒偵字第74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實││16號│620號│358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5日│108年2月13日│108年1月17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16號│620號│3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2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社會勞動之案件│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9號│執字第629號│執字第84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