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訴訟代理人方偉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建宏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建宏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1,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