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廖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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