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4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乙○○丙○○戊○○丁○○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欄第二項中「...尚欠本金401,953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本金498,04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