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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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審理中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於民國95年11月
22日予以限制出境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誤載為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三、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審理中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於95年11月22日予以限制出境在案。雖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126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月23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84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惟被告尚未到案執行,本院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宜俟上開案件被告到案執行完畢後再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所請解除限制出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雅心法官曾正耀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