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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