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謝美花 等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按原告所述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估算,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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