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謝美花 等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按原告所述債權本金數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估算,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