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連山 債務人 黃立揚
一、債務人黃連山、黃立揚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連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連山、黃立揚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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