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債務人 葉俶萍 債務人 吳紹瑉
一、債務人葉俶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參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葉俶萍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紹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