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晉弘 代理人 陳聰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單身,其名下除1996年出廠之普通輕型機車(車號:000-000)乙台外,無其他任何財產;此外,以其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單有二,惟兩者皆為傳統型壽險保單,且其一於95年8月2日辦理減額繳清、其二於97年10月5日失效,上開事項,有98年11月9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13日函、債務人書面切結書等在卷可稽。再參酌上開機車車齡逾10年以上,足認所剩殘餘價值無幾,即便變價,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