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閻上列被告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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