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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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毅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毅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毅欽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