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2368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康偉誠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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