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5號債權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陳鴻國陳菊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㈢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
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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