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債權人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泓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