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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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231號債權人迆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記紙品印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
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確切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為何?㈣提出債務人英記紙品印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