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11號聲請人 張胤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附表:104年度司除字第1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玲瑛 │凱基商業銀│104年5月5日│200,000元│AU0000000││││行松山分行││││├──┼───┼─────┼──────┼─────────┼─────┤│002│陳玲瑛│凱基商業銀│104年5月5日│300,000元│AU0000000││││行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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