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加 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肆萬貳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10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0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加坐於92年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2年9月15日起至94年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7月7日止累計103,052元未給付,其中42,077元為本金、60,89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