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告 黃國洲
許淯婷 被告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