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善如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善如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應知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當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處理事務,其竟捨此弗為,不知謹言慎行,尊重他人,僅因其不滿告訴人於網路之言語,即恣意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公然侮辱告訴人,所為甚屬不該,事後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詳警卷第3頁被告之調查筆錄中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556號被告黃善如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善如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9時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瀏覽由成員「 張中華 」分享在臉書公開社團「職業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拉拉隊運輸業照片影片資訊分享團」之影片,並於瀏覽 賴凱悌 之留言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公開社團網頁內,以標註賴凱悌之方式,留言:「你沒腦嗎」,足以貶損賴凱悌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賴凱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善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賴凱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臉書網頁留言截圖5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檢察官林仲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鍾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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