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趙 佳蓉
林育朱
一、債務人林育朱、 趙佳蓉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趙佳蓉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林育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3,064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趙佳蓉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2萬0,05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育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8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育朱、趙│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20,051元│佳蓉│6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育朱、趙│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0,051元│佳蓉│7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