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附民原告 許清珍 兼法定代理 吳連芳 人附民原告吳連芳
吳明太 吳莉莉 吳莉玲 吳佾芮 吳明隆 前列附民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附民被告 郭芳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